博雅学院关于请假和考勤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29 | 作者:博雅学院
为保持博雅学院“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荣誉,现重申博雅学院关于请假和考勤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纪律与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2)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一律以旷课论。
(3)学生的考勤,由各学院(系)办公室主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可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及时把考勤情况送学院(系)办公室或教学医院教学科统计。各学院(系)每月在本学院(系)内公布一次各专业各班级的考勤情况,每学期由教务员负责向教务处报告一次。班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4)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到学院(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半天,由辅导员审批;请假1-2天,由学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3-7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请假8天以上(含8天),报教务处审批。
(5)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50学时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博雅学院规定:
1、学生无故旷课一次期末成绩扣15分,无故旷课两次按不及格处理,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班干部和课代表无故旷课一次按不及格处理,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2、凡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课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情节严重者作劝退处理。
3、课代表负责每次课的考勤。每月向辅导员报告考勤情况。
4、博雅学院所有课程作业按任课教师规定时间提交,因故不能按时提交者须征得任课教师同意,以书面形式交学院备案。
博雅学院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