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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博雅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02 | 作者: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山大学博雅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已于2023年6月2日博雅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予以通过,现进行公示。如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于公示时间内向学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5日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20-84110565
联系邮箱:zhoufm5@mail.sysu.edu.cn
博雅学院
2023年6月2日
中山大学博雅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着力营造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实现“加强基础、促进交叉、尊重选择、卓越教学”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参评学生应严格要求,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初评等工作。培养单位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评选对象、条件和名额
第四条 评选对象
本办法的评选对象为学院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和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第五条 参评学生需具备《中山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中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六条 推选名额
学院国(境)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各类型学生毕业总人数的5%,按照以上比例计算不足一人满足条件的按一人推荐。
优秀毕业生的最终评选名额应当在上述推选名额范围内产生。
第四章 评选流程和奖励办法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流程:
(一)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评选通知后,学院发布学院评选通知;
(二)学生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料至学院学工部进行初审;
(三)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对推荐排序名单进行评审,根据学校要求的推选名额,结合各培养层次毕业年级各专业或班级人数,确定学院推荐名单;
(四)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推荐名单;
(五)学院公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六)学院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七)学校相关部门评审和公布评选结果并组织表彰。
第八条 对学院公示的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意见。学院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学校根据评选结果授予获奖学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荣誉绶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一)在评选中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参评资格,并根据校纪校规进行相应处分;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三)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四)毕业离校前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 学院在评选优秀毕业生过程中如有相关人员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学院将上报学校,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如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学校政策有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