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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创刊号 “鄭燭之武論”读后

发布时间:2010-07-15 | 作者:王宇
  清人顧棟高所作《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九有“鄭燭之武論”。乍讀之,耳目為之一新,甚是其說。既而考之,則或不然。其所謂“偷取一時之利,其實兆鄭二百年晉、楚之禍者,燭武為之也”云云,竊不敢是,以為未察鄭之情實與秦晉之勢也。
  夫晉之伐鄭者有二。其一,鄭嘗無禮於重耳;其二,城濮之役助楚御晉。此《左傳》之言也。然竊以為尚有其三。鄭伯與晉侯盟于衡雍(僖公二十八年),凡再叛晉附楚,故翟泉之盟鄭人弗與(僖公二十九年)。由是,鄭伯欲附者楚也,非晉。顧棟高所謂“鄭之大患在楚”“(秦晉)抗楚庇鄭”云云,誠非鄭伯之願也。不然,鄭何以叛晉附楚者再?此顧氏之未審一也。夫曹、衛、鄭,昔皆附楚。文公罪其君,故拘曹伯、執衛侯,欲更立新君使其附晉而無與楚,以寧王室。若是,文公所欲者在鄭伯,而非鄭國也。顧棟高為鄭之計在“宜屈體以求成于晉”,是鄭伯之大不欲也。故鄭伯許燭武而間秦晉,弗與晉而保其祿也。顧氏欲加之罪,當罪鄭伯,而非燭武。此顧氏之不審者二。且夫晉文稱霸之時,秦、晉既隙,豈可獨咎燭武哉?僖公三十二年,晉文卒而秦穆伐鄭,穆公欲取威於諸侯也。是其圖霸之意早已有之,此即秦晉之隙所在,絕非燭武一言能成之。此顧氏之不審三也。
  要言之,秦晉失和非燭武之過;鄭間秦晉乃時勢所迫,不可獨責燭武。晚學敢陳愚見,貽笑于大方之家者,尚祈海正是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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